案情概要
孔某入职出版社担任食堂服务员。出版社人与孔某签署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指劳动者)若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自离开甲方公司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经营范围所做项目相关联的相同工作。如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约定行为的,需要支付甲方相应的竞业限制违约金。”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孔某想起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多次放弃了其他出版社食堂的工作。离职半年后,孔某认为自己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出版社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金,未果,遂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判结果
审理机关经审理查明认为,孔某作为出版社的食堂服务员,不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是竞业限制协议应该适用的对象,属于无效的协议,孔某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出版社也无义务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最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应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3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约定竞业限制期限的,应由双方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上海市高级***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三、当事人对产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内的岗位调整劳动报酬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
第十五条 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在竞业限制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定的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证据收集
用人单位需要收集的证据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岗位职责书等用于证明劳动者并非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对象的书面文件。
律师策略
现今商业竞争日益激烈,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意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竞业限制内容不规范、竞业行为举证不能或者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不及时等往往导致用人单位***困难,甚至最终铩羽而归。那么在具体实际操作过程中,用人单位到底该关注什么呢?
1.竞业限制协议并非谁签了都有用
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对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作出扩大性解释,并与相关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 竞业限制的内容更是重中之重
(1)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用人单位在约定范围、区域时过于笼统。实际上最优方案是协议中要眀确竞业限制的行业、经营范围,最终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名称,要注意的是单位名称一个字也不能错,否则前功尽弃,比如北京某某科技公司与北京市某某科技公司,虽然只是多了个“市”字,结果往往大相径庭。
(2)竞业限制协议最难操作的地方是如何知晓劳动者是否到竞争企业就职,所以可在协议中约定要求劳动者按月书面提供其工作变化状态声明等文件,以便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约行为。
(3)竞业限制的期限是两年,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部分无效,劳动者可以不予履行,用人单位也无须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4)竞业限制期补偿金数额方面,法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可以参照当地的法规予以确定,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各地的补偿金数额在劳动者月收入的20%-60%。
(5)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时间,一定避免类似于“单位在设定工资时已经考虑到了竞业限制义务,工资中已包含补偿金”或“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随工资一并发放”的约定,这都会被视为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在离职后仍必须如约支付,当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具体的支付方式,因为在两年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没有人能够预料到将来的变数,不建议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
(6)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一定要明确、具体。如果竞业限制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用人单位则需提交证据证明经济损失,这无形中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义务与诉讼难度。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依照《最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长达三个月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则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和支付形式,劳动者仍不能直接要求解除该协议,但可以通过审判机构确定用人单位的支付数额及支付形式,用人单位需要履行。
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履行期间单方提出解除协议,但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因此针对无须履行竞业限制的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并解除竞业限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