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许某入职某广告公司任项目总监,双方签署了书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该合同中薪酬数额未塡写。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告知许某其月工资为15000元1月,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为12000元1月,转正后,双方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额为15000元/月。
许某8个月后离职,许某的离职单中显示因为广告公司拖欠工资,故解除与广告公司的劳动关系。许某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求集团公司补发拖欠的工资,并因此支付劳动关系解除的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庭审中许某提交了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薪酬栏, 手塡15000元/月。广告公司提交两份劳动合同,其薪酬一栏没有填写,一份劳动合同,其薪酬数额塡写的是15000元/月。
广告公司辩称,双方的正式劳动合同中约定的15000元是转正后的工资,试用期工资应为转正后工资的80%,就是12000元。但是许某辩称,双方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明确显示工资数额为15000/月,但是广告公司单方变更为12000元,双方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可以证明其工资数额为15000元。而不是12000元,。
审理机关认为依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的薪酬构成及数额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广告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为12000元,许某提交的劳动合同却能证明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为15000元,因此广告公司应补齐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 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证据收集
在本案中,用人中收梁交劳动合同无法证明工资收人的, 还可以提交员工签字确认的薪资确认单、 工资单等明劳动者的实际收人。
律师策略
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陵等是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一般情况下, 用人单位应避免遭漏该部分内容,但是在设定劳动合同内容时,用人单位还要注意并不是所有内容都需毫无保留地约定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尤其需要注意如下内容。
1.工作地点如果约定为全国的,最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仍然以劳动者所处固定办公地为准,而并非全国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办事处、办公场所均为劳动合同履行地,且用人单位无权在全国范围内单方作出变更,变更须经劳动者同意。
2.基于通信方式的发达,建议在劳动合同中添加劳动者联系方式一栏,包括电话、电子邮箱、QQ号码以及微信号码,以便将来发生争议时,将通话记录、聊天记录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3.薪酬部分,如果涉及奖金、提成或者其他工资构成的,建议在劳动合同中详细约定核发办法,而不能仅简要写出种类,以免加大拖欠工资的风险。
4.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中。
5.员工出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详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或者公示规章制度的某一条款。
6.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公示给劳动者。
3楼 商鞅47090
工资条难道不能证明吗
2楼 美少女小慧
今天纯干货
1楼 欢乐团契
太好了,谢谢老师